为加强我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建设和管理,提高二次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,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。日前,经市政府同意,城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城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《规范我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收付指导意见(试行)》。
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2019年底前,全区设区市应制定本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指导标准,县(市)力争于2020年底前完成。各地在制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费指导标准时,实行政府指导价,参照城市供水价格和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合理定价,保障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正常的运行维护。同时为保证城镇居民用水同城同价,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成前,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从物业服务费中计提并支付;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改造完成后,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费从物业服务费中剥离,计入城镇供水价格。
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各地在制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费指导标准时,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(成本调查)、专家论证、信息公开等程序,保证定价工作程序规范、公开、透明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